【覆车之戒】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后果很严重

2022-09-21 15:06 未知

2022年08月30日08时10分许,程某某驾驶晋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K****挂号“金鑫运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长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亿祥停车场路段时,遇王某某驾驶晋J*****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JW***挂号“元永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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