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门

2024-03-12 15:54 秩名 Admin5
中央关工委会议特邀嘉宾                            法制日报特约撰稿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        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            内蒙古法学会会员
北京国家机关老干部中心调研员                  南京中山文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评论杂志特约评论员                 通辽市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秘书长
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事务所
新革文  王德存   何警官   申法官     姜检察官   张律师
                        
                                                         2023年11月14日  
 
邪门:三级政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让其“胜诉”
——实名投诉内蒙古高院和通辽市中院的黑心法官
 
实名举报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东方红村北东方红小组全体村民,代理人:包国华,15848532792。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通辽市公、检、法、司老干部法协会秘书长王德存,13947531754。
被举报人:内蒙古高院环资庭,常青、张志宏、彭振华等三名混蛋法官。
被举报人:通辽市中级法院分管副院长刘国,环资庭头目刘景国、白凤兰等涉嫌犯罪法官。
被举报人:内蒙古通辽市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员白白玉权,市长,达愣太,奈曼旗政府旗长包连山,八仙筒镇政府头目崔玉波,以及南东方红小组村霸吴龙山,非法卖地者吴龙成、孔令武、刘锡英等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诉求
1、依法撤销由常青等三人非法泡制的所谓【2023】内行终420号《行政判决书》以及通辽市中院刘景国等泡制的所谓【2022】05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及裁定书;
2、依法追究上述三级政府,二级法院枉法裁判人员拒不执行判决罪,徇私枉法罪的刑事及行政责任;
3、申请最高检对本案提起监督;
4、申请中纪委监察部亲自受理本案;
5、申请全国人大内蒙古人大对本案依法监督。
事实和理由
这是一起在全国影响极坏的,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两级法院联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案。
这是一起世间稀有的三级政府与村霸勾结,以权谋私争夺土地,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的刑事犯罪案件;
这是一起疯狂对抗中央整治司法腐败、顶风作案的铁证如山的徇私枉法案,如不追究,将引发天怨人怒。
一、基本案情
早在16年前的2007年,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东方红村北东方红村民小组,到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上访,奈曼旗政府派出工作组全权处理。经过调查后,奈曼旗政府工作组作出书面答复,结论是“与南东方红村民小组共同使用多年的1840亩草牧场,由南、北两个东方红小组共同所有”。
但南东方红小组不服旗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奈曼旗政府工作组的书面答复。通辽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作出【2009】通行初字第一号《行政判决书》,且明确指出:“本院认为,原告与奈曼旗八仙筒镇北东方红村民小组因草牧场使用权发生纠纷。被告奈曼旗政府有法定的确权之职责,由于该纠纷争议双方北东方红小组已通过上访形式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且被告组成的工作组以答复上访的形式作出,但解决的实体为原告与争议对方的争议土地纠纷内容,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注意,请牢记这段话,此后被举报人断章取义,恶意歪曲。
原告南东方红小组不服,上诉到内蒙古高院,内蒙古高院做出【2009】内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两级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应无条件执行。
然而,此后一连串的拒不执行犯罪相继发生了与八仙筒镇政府合谋,将此地据为己有并转卖他人。南东方红村霸吴龙成公然对抗,先后勾结八仙筒镇政府以及奈曼旗政府,公然与判决书对着干。先后泡制出好几个违法犯罪的红头文件,把法院和政府确认的土地另行“确权”给第三人即他们自己。八仙筒镇政府怎么可能有土地使用权?
北东方红村民小组理所当然的不服,历经数年,相继与上述“三级政府”打行政官司。2022年又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直气壮的要求撤销上述“三级政府”作出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明显犯罪的所谓79号“土地确权决定”。本来以为通辽市中级法院会做出维护本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谁能想到混蛋透顶的中级法院坏法官在利益的驱使下竟然做出令人笑掉大牙的犯罪判决书,还人模狗样的弄出个编号分别为【2002】内05行初35号《行政裁定书》和同编号的《行政判决书》,竟然认定上述三级政府泡制的黑文件为行政行为“合法”,我们北东方红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引起全国人民公愤。
二、两级法院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1、自打嘴巴,自相矛盾。两级法院都说“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但又都同时认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对行政机关土地确权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两级法院竟然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都又同时做出行政判决,丢死人了。如果真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你裁定驳回就行了,凭什么又下“判决书”?
2、《刑法》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没有例外,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可以免责免罪。
   3、更加荒唐可笑又悲哀的是“三级政府”拒不执行的恰恰是你们通辽市和内蒙古高院的生效判决,你们怎么可能容忍被别人拒不执行的如此下去?你们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被人当做废纸,被人当做放屁,那样要你法院何用?
人们纷纷议论“如果不是得到了什么巨大好处,如果不是奈曼旗政府旗长包连山,就是从你中院法院调出的,你怎么可能做出如此巨大荒唐的牺牲”?果然,八仙筒政府将上述土地的644亩滥用职权占为己有,其余土地非法卖掉捞黑钱。奈曼旗政府滥用职权让其合法化。
4、“两级法院”在本案中从程序到实体处处违反事实和法律,无论《民诉法》还是《行政法》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各项条款,均完全具备。无法尽数,只能挂一漏万的简述几件。
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理行政案件”,你环资庭凭什么非法审理?为什么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你均拒不回复?
6、我们北东方红村民在“行政上诉状”中白纸黑字的特别声明“内蒙古高院环资庭必须回避”。理由有二:一是法院没有规定环资庭有权审理行政案件;二是通辽中院一审法官说过,已经请示了高院环资庭,你凭什么厚着脸皮强行非法审理?
7、为什么公然隐匿、遗弃上诉人北东方红村民在一审、二审提出的大多数事实理由及证据?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对我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80%不做答复?
8、通辽市中院为什么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对“三级政府”在答辩状中及开庭时没有提到的理由,却由你法官直接跳出来在判决书上为其辩护?
9、为什么“两级法院”在判决书中把我们原告即上诉人在“起诉状”“上诉状”中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和理由”,由你法官私加上去,冒充我们的诉求。什么奈曼旗革委会1968年文件、什么乌兰章古村、什么衙门营子政府、“告什么审理什么”我们未告的这些内容,凭什么强加于人?内蒙古高院书面审理照抄一审。
10、内蒙高院玩忽职守,对本案的案由都没整明白,他们在2023年10月上旬发给上诉人北东方红村民的短信中,说什么“我们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是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名称的行政行为”,这公然玩忽职守,你“两级法院”都在其泡制的判决书、裁定书中说什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怎么又尚无明确名称了?
11、请问内蒙古高院,如此重大,复杂,疑难,在全国影响极坏的行政案件,凭什么不开庭?凭什么自行非法判决?
12、胡说什么“依法组成合议庭”,你合议庭那三个人直到“判决书”下来才看到他们是何许人也。为什么不提前告知?为什么剥夺上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请回避权?现已查明,这三个家伙恰恰是我们多次声明应回避的高院环资庭人员。
13、程序严重违法。为什么我们的行政上诉状早在2023年2月2日就已提交,拖延至八个月后的2023年10月8日才偷偷下判决和裁定?
14、为什么在我们之后上诉的南东方红村2023年2月8日上诉,2023年9月20日却为他们开庭听证?而对我们如此铁证如山的枉法法裁判案上诉却不给开庭、听证,“书面下达判决裁定”?
15、为什么我们的被上诉人“三级政府”及南东方红均没有答辩状和提供证据,他们没提供任何证据,凭啥让他们胜诉?
太多了,数不一一陈述。
三、“三府两院”反驳的一个谬论。
他们反驳举报人即原告上诉人的谬论之一是什么“法院判决及政府答复不是确权”,此论实在荒唐又可笑。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请注意:法律语言是“人民政府处理”,而不是由“人民政府确权”。
奈曼旗政府的书面答复,已经把这1840亩草牧场处理给了南、北东方红村民小组共同使用,由南东方红经营管理。可惜他们借管理之机把共有的土地私自非法卖掉,此事另当别论。
“三府两院”的谬论之二是:内蒙古高院的判决书中有一句“处理不是确权”。
此论不值一驳。方才说过,政府将上述土地“处理”给了我小组与南东华红共同使用,并声明“此后就同一土地纠纷谁也不能另行申请,政府也不能就同一土地纠纷重复确权”,这是法律定论。内蒙古高院判决虽然节外生枝的发表一段议论,但并没有撤销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条,而是维持原判。
何况,奈曼旗政府在确权文件中也公开承认过“其政府工作组的上访答复是合法有效的”。
四、对上述“三府两院”的涉案人员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村霸吴龙成、孔令武、刘锡英等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在全国上下影响极坏,各地人民群众对通辽市中级法院,内蒙古高院环资庭的三个坏法官及奈曼旗政府,八仙筒政府及通辽市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的白玉泉等坏蛋恨之入骨。八仙筒镇政府以权谋私把644亩土地占为己有,奈曼旗政府滥用职权发文包庇,通辽市司法局白玉权与他们同吃同住。
老百姓说:“如此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大小官员,如不绳之以法,天理难容。如此明显的犯罪甭说法官,即使随便找两个猪八戒、武大郎或者找几头老母猪也不会如此荒唐的枉法裁判”。
《刑法》313条的“枉法裁判罪”,对任何人都没有例外。有兴趣者可在互联网上点击《我是法官我怕谁,我就错判奈我何》的曝光文章。通辽市中级法院近年来错案多多,投诉人如雪片。该法院从大官到小官,近年来有多人犯罪被抓,白凤兰、通拉嘎、刘景国、刘国等大小法官臭名远扬。本案如不异地管辖,在当地一万年也翻不了案。
《刑法》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徇私枉法罪以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否一纸空文,法官惩戒48条是否属于废纸一张?人们拭目以待,欢迎各友好人士献计献策有奖。
以上如有不实,举报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3947531754   15848532792
2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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