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江西分公司案例警示: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导致保险理赔被拒
案例背景:
2024-03-15,华某为其小孩购买医疗保险,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人的既往住院病史。2024-12-16,被保人因婴幼儿复杂性肛瘘住院治疗。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被保人在投保前曾因该病住院手术治疗过。基于这一发现,保险公司做出了除责拒付的理赔决定。
关键问题:
1、未如实告知病史: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人的既往住院病史,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了被保人的住院记录,证明其在投保前已有相同疾病的住院经历。
3、理赔决定:基于华某未如实告知病史的事实,保险公司做出了除责拒付的理赔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警示与建议:
1、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既往病史、住院记录等。
2、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上,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都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理赔被拒。
3、了解合同条款: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和理赔条件的内容。
4、咨询专业人士:在购买保险前,建议咨询保险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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